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
1、制定现场监察计划。
2、现场监察
(1) 正常。
(2) 异常,及时处理,必要时通知监测站采样分析。
3、工作情况调查
(1) 查环保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
(2) 查现场技术资料与运行记录;
(3) 访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
(4) 现场取证;
(5) 记录现场查访情况。
4、视情况处理
(1) 正常。
(2) 异常,违章的,填发《整改通知书》;对违法的,属当场处罚范围执行《当场处罚工作程序》,不适用当场处罚程序的,按《环保行政处罚程序》。
5、定期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
6、总结监察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并及时归档。
污染防治设施监察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1) 上级机关和其他部门的移送指定;
(2) 环保系统内部信息;
(3) 群众举报。
2、建立污染防治设施档案。
3、日常监察
执行《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4、视情处理
(1) 正常。
(2) 异常,对运行不正常的,责令恢复正常运行;对擅自停运或拆除的,属当场处罚范围执行《当场处罚工作程序》,不适用当场处罚程序的,按《环保行政处罚程序》。
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1) 上级机关和其他部门的移送指定;
(2) 环保系统内部信息;
(3) 群众举报。
2.现场监察
(1) 听取建设单位介绍;
(2) 对有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及“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使用,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建成并投入运行;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施工;
(3) 对无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及“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按《环保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罚。
3、视情处理
(1) 正常。
(2) 异常,对未办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或者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属当场处罚范围执行《当场处罚工作程序》,不适用当场处罚程序的,按《环保行政处罚程序》。对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需要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其他主管部门。
4、定期复查
对整改情况按规定进行复查。
5、总结归档
限期治理项目监察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1) 环保系统内部沟通;
(2) 日常现场监察信息。
2、现场监察
按《环境监察制度》检查治理进度。
3、视情处理
(1) 正常。
(2) 异常,对逾期未完成的,按《环保行政处罚程序》,给予罚款和停业、关闭。
4、总结归档
排污费征收程序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排污费征收程序一般分为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排污收费计算、排污费征收与缴纳等五个阶段。
一、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申报登记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所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等与排污有关的正常排污及排污变化情况的法定义务。
(一)申报登记
l、正常申报
排污者必须按照国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于每年的12月15日人事前申报登记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及排污情况有关的各种情况,填报《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
2、变更申报
排污者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口设施、污染防治处理设施需要作变更、调整的,应在变更前15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3、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4、在建制镇以上范围内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填报《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表》。
(二)拒报或谎报违法行为处理
对不按规定时限内容履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申报手续的,视为拒报;对未按规定内容进行如实申报登记的视为谎报。对属拒报或谎报的违法行为除依法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责令排污者限期补报。
二、排污申报登记审核
环境监察机构在收到排污者的《排污申报登记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后,应依据排污者的实际排污情况,按照国家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或其它有关数据对排污者填报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项目和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于每年2月5日前向排污者发回一份经审核同意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不符合规定的责令补报,不补报的视为拒报。
三、排污申报登记核定
环境监察机构根据审核合格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于每季末10内,对排污者每季的实际排污情况进行调查与核定。经核定,符合要求的,应在每季终了后7日内向排污者发出《排污核定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排污者限期补报。
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送达排污者。
环境监察部门对拒报、谎报、漏报拒不改正的排污者,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直接确认其核定结果,并向排污者发出《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者对《排污核定通知书》或《排污核定复核通知书》有异议的,应先缴费,而后依法提起复议或诉讼。
四、排污收费计算
环境监察机构应依据排污收费的法律依据、标准依据和核定后的实际排污事实依据,根据国家规定的排污收费计算方法,计算确定排污者应缴纳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收费因子的排污费。
五、排污费的征收与缴纳
排污费经计算确定后,环境监察机构应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并同时向社会公告。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将排污费缴到指定的商业银行。对排污收费行为不服的,应在复议或诉讼期间内提起复议或诉讼。当裁定或判决维持原收费笔为决定的,排污者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在法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的,原排污收费作出行政机关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裁定或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原排污收费行政行为的,环境监察机构应依法重新核定并计征排污费。
排污者在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7日内不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的,环境监察机构可在排污者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后,责令排污者限期缴纳;经限期缴纳拒不履行的,环境监察机构应依法按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处以罚款,并从滞纳之日起(即第8天)每天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排污者对排污收费或处罚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的,环境监察机构在诉讼期满后180日内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排污费管理和使用程序
1.收集信息
⑴排污费征收及拖欠情况;⑵排污费解缴入库情况;⑶区域及流域污染治理需求;(4)企业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应用情况
2.编制计划
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编制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编制本地区下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
3.计划执行
⑴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各项资金使用计划,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入环保部门的资金专户;⑵环保部门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⑶用款单位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情况报表;(4)环保部门向上一级环保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情况报表。
4.财务管理
⑴设立排污费征收专户及各项资金使用专户;⑵按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设立排污费资金收支帐户;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排污费财务季报、年终快报和年度收支预、决算报表;⑷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收支预、决算报表和其他报表。
5.总结归档
环保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一切文件、会计帐簿、票据、报表等均须按规定整理归档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
1.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经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
2.对已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案件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且必须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案件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及时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提出查明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报局法制监督科审查
4.经审查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时,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依法重新调查取证。审查终结,法制监督科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5.对较大数额罚款或责令停产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局领导牵头集体讨论。
6.由法制监督科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
7.当事人有权在收到告知书3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申请必须在3日内用书面的形式提出。
8.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法制监督科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案件进行复核,对提出听证要求的,应依法组织听证。
9.报请局领导审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0.处罚决定书作出后由法制监督科7日内送达当事人。
11.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2.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执行终结,由案件承办人员将案件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和处理程序
现场处理:
①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污染;
②必要时通报或疏散周围单位和群众;
③其它应变事宜。
现场调查和报告:
①勘察现场,了解情况;
②调查取证;
③事故速报;
④事故确报。
依法处理:
①讨论、研究、决定事故处理意见;
②下达处理意见并提出赔偿意见;
③落实处理意见。
结案归档:
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
按一案一卷归档
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程序
1.受理登记
⑴信访、投诉、举报人书面或口头反映情况并提出要求、申请;
⑵受理人员当天应登记备案并报领导批示。
2.调查核实
⑴现场调查核实污染情况和损害事实,做到接到环保应急投诉,城区15分钟到达现场,城区以外1小时到达现场。
⑵取证(采样、监测)、鉴定或出具结论等。
3.处理、结案(一般30日内结案)
⑴对复杂环境信访及污染纠纷的处理
①召开当事人参加的协调会;
②制作会议纪要;
③落实处理意见;
④结案。
⑵对一般环境信访及公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处理
①依法纠正违法行为;
②下达处理(或处罚)意见;
③落实处理意见,并反馈举报人;
④结案。
4.总结归档
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一切有价值的文字、视听、数据、鉴定结论等材料等材料均须按规定归档。
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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