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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2008-11-21 阅读: 出处: 作者: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环境监察内部管理制度

为加强大队内部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更有效地进行环境执法和排污收费,特制定本制度。
一、环境监察人员行为规范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宣传并坚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2、热爱环境监察工作,忠于职守,尽职尽责,钻研业务,精益求精。
3、严格遵守社会公德,注重品德修养。举止文明,仪表端正,态度和蔼,坚持原则,以理服人。
4、注重调查研究,不弄虚作假,不徇私情,不越权,不渎职,并做到:
⑴公开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⑵公开环境监察办事程序;
⑶公开环境监察举报电话。
5、秉公执法,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并做到:
⑴不收受被监察单位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
⑵不接受被监察单位的对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⑶不参加被监察单位邀请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娱乐活动。
6、环境监察人员在上班工作期间和外出执行公务时,要求证件齐全,着装规范、整洁。
7、在现场监察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监察工作程序,并做到:
⑴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持证上岗;
⑵现场监察时,做到二人以上,要向被监察单位说明来意,注意现场勘验和取证,并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⑶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遇有环境污染的紧急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⑷严格执行现场监察报告制度;
⑸为被监察单位保守技术与业务秘密。
8、在征收排污费时,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政策和标准,并做到:
⑴不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乱收费;
⑵不擅自减、免、缓征排污费;
⑶不挪用、截留、乱用排污费。
9、在查处污染事故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做到:
⑴对群众来信来访逐一登记、立案、妥善处理并及时回复;
⑵对群众有关环境污染问题的检举或控告认真核实,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⑶对污染事故和纠纷的查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⑷严格执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二、考勤制度
1、全大队人员要自觉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坚守岗位。
2、严格要求自己,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不私自外出。因公外出,因事、因病不能按时上班的都必须事先请假。
3、因事请假,监察人员应逐级向领导请假。大队长有权请假一天,请假一天以上的需出具请假条,经局领导批准认可。
4、病假三天(含三天)以上需提供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病假超过半年的发工资的70%,并扣发当年度奖金,在年度考核时不参与评选优秀。
5、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经大队长同意后并报局领导同意方可休假。
6、考勤工作由督察室具体负责。考勤员要认真、及时考勤,并每月向大队长汇报一次出勤情况。
7、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私自外出罚款10元 ,其他违反考勤制度情况的由大队领导商议作出处理。
三、车辆管理制度
1、大队所有机动车辆(含边三轮)由大队长统一调度使用,保证业务工作用车,非工作期间用车,须经大队长批准方可使用。
2、认真执行本单位规定的用车规范,管理制度和驾驶员岗位责任制,严禁酒后驾车等违规现象发生。出车时,驾驶员要尽量做到人不离车,防止其他意外事故发生。
3、车辆平时保养由驾驶员具体负责,要经常进行清洗、检查、保养,使车辆保持清洁和良好的运行状态,不带病出车。
4、车辆发生故障,应及时向大队长汇报。
5、司机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行车。车辆不经批准私自出车,造成一切后果由司机本人负责,并给予取消驾驶资格。
6、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必须保护现场,首先通知大队领导,到现场后妥善处理好,驾驶员无权处理。
7、机动车的使用,主要保证领导用车、工作用车,特殊情况用车须由大队长批准,急事、重要事优先安排车辆。
8、车辆由大队指派专人驾驶,无证或者证件不全者一律不准驾驶。
四、卫生制度
1、办公室要经常保持整洁,具体要求如下:
⑴窗台清洁,门窗无积尘,室内玻璃明亮;
⑵保持地面清洁,及时清扫、拖擦;
⑶室内物品放置有序。热水瓶、纸篓等物品,放在固定位置,做到整齐统一;
⑷桌上办公用品放置整齐,不得堆放与办公无关的其它杂物。
2、养成每日小清扫、定期大清扫,人人动手的良好习惯。
五、公文、印章管理制度
1、发文
⑴公文制发遵循《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的有关规定,统一编号,由经办人草拟,经大队领导复核后报分管领导签发。
⑵以大队名义制发的各类文档(文件、部门工作联系单、简报、报表、报告、请示、通知等)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套用统一格式,进行分类登记。
⑶公文打印、印刷字迹必须清楚,页面整洁,与原稿核对无误,并按规定份数印刷。发文一般实行“谁拟稿、谁校对、谁印刷、谁分发”的办法。
⑷公文传递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2、收文
⑴凡外单位及我局上下级发来的文件,参加上级机关召开的会议带回文件材料,均由专人收签、启封、登记,并按内容和性质分送大队领导和有关室阅办。亲启件应送收件人亲启。启封后,收件人认为必要,可补办收签手续。
⑵各室传阅文件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传阅后应及时送还,不得私自截留。
⑶凡需要办理的公文,要及时办理、催办,防止漏办或延误。
⑷公文办结后,承办人应将经办的所有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好,按有关规定立卷、归档或移交。
⑸领导批复件,原则上在一星期内办理完毕(有明确期限的除外),并将处理结果交专人登记后,移交归档。
3、大队印章由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凡下列情况之一,准予使用:
⑴经分管领导或大队领导签批的各类上报材料、报表、情况报告、信访复函等;
⑵经分管领导或大队领导签批的大队发文件;
⑶因工作需要开具的各类通知书、工作联系单等
⑷经大队领导同意开具的工作介绍信、有关职工本人或家庭情况的证明材料。
5、印章保管必须做到安全、规范,若有问题,立即请示大队领导。若因工作人员主观过错而违规使用印章,给予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六、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由大队申请,局办公室负责对设备进行采购、验收、清理、报废签定工作。每年对所有设备进行一次清查核对,并建立相应台帐,做到帐物相符。
2、对价值较高的摄影机,由大队指定专人负责统一保管及操作。
3、取证设备仅用于现场执法,任何人不准擅自外借,更不得挪作他用。
4、取证设备使用时,必须按设备操作要求使用,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范。
5、未经大队领导同意,任何仪器设备、日用设备不得私自外借。因工作需要,借用的设备仪器,须办理借用手续,填写借用单、由大队领导同意后方可借用。
6、设备归库应由2人以上负责清点。有遗失、损坏的,及时报大队领导和局办公室,并酌情处理。
7、对因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分情节给予批评,并按设备价值的一定比例赔偿;对缺乏责任心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的,除按设备价值的一定比例赔偿外,将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省环保局的委托,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对省控重点污染源、省重点行业污染源、省政府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省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省环保局直接征收排污费的排污单位等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现场环境监察主要对排污单位的以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处理:
(一) 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情况;
(二) 限期治理进展情况;
(三) 污染物产生、排放及转移情况;
(四) 污染防治设施运转和管理情况;
(五) 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证情况;
(六) 缴纳排污费情况;
(七)履行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
(八)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情况;
(九)其他需进行现场监察的情况。
三、现场环境监察包括定期监察、专项监察、专案监察、日常巡查等形式。
(一)定期监察
各业务科室根据省环保局确定的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省政府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名单、省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名单、省环保局直接征收排污费企业名单等排污单位的有关资料制定现场环境监察工作计划。
1、对COD省控重点污染源中的工业污染企业,每年现场监察不少于2次;对COD省控重点污染源中的污水处理厂和SO2省控重点污染源,每年现场监察不少于1次。
2、对国家和省审批的建设项目中的工业污染型项目,每年现场监察不少于1次;对生态影响类项目,视情况进行现场监察。
3、对省政府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每年现场监察不少于1次。
4、对试运转期间的污染源(即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每季度至少监察一次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
5、对省环保局直接征收排污费企业的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1次。
(二)专项监察。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合省人大、省政府、省环保局的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对污染严重的区域和流域、重点污染行业、重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监察。
(三)专案监察。根据领导批示、其他部门移送、群众投诉和新闻媒体报导等,对具体排污单位和具体污染事件进行现场监察。
(四)日常巡查。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进行不定期的巡视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四、现场环境监察必须遵守环境监察人员行为规范和环境监察工作程序的要求,充分发挥各监察支队、大队的主观能动性,形成合力,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污染源现场巡视监察制度

一、进行现场巡察时,必须有二人以上的环境监察人员参加。
二、现场巡察须携带摄像机、数码相机、水质快速监测仪、林格曼仪等必备监测仪器和取证设备。
三、对巡察的污染源要详细记录现场检查情况,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发现环境违法行为要做《调查询问笔录》和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四、现场巡察时,监察人员须做到不徇私情,认真检查,依法取证,发现重大违法情况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现场制止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
五、监察人员巡察时须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严格执行环保人员行为规范和环境人员“六不准”制度



征收排污费工作制度

(一)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排污费征收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有关文件,认真做好排污费征收的各项工作。
(二)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制度。公开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对排污者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予以公告。
(三)排污费的征收实行按行政区域申报开征,按季征收的原则。
(四)严格按有关要求做好排污申报、审核、核定工作。
(五)严格执行排污收费标准,坚持“依法、全面、足额、按时”的征收原则,做到征收依据充分,核算全面准确,操作程序合法。
(六)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实行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原则,按规定做好排污费的收缴工作。
(七)符合排污费减、免、缓条件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报批、公告。
(八)对征收的排污费日清月结,及时做好国库对账工作。
(九)定期备份排污收费数据库,按规定将排污收费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通知书、单据等材料按规定整理归档。
(十)对违反规定不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要按党纪国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环境监察稽查制度

一、环境监察稽查是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执法中的不作为、显示公正行为和排污者未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调查和处理,是一种行政稽查制度。
二、积极配合参与上级环境监察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并及时报告完成情况。
三、环境监察稽查的内容:履行监察工作职能、开展环境监察工作的情况;完成上级环境监察部门任务的情况;执行环境监察人员行为规范的情况;排污费征收管理情况。
四、环境监察稽查的基本形式
1、日常稽查,是指根据年度监察工作组织的稽查,主要检查完成监察工作任务的情况。
2、专项稽查,是指根据全省环境监察工作实际需要,对某项影响较大的工作开展情况所组织的稽查。
3、专案稽查,是指根据上级指示和群众举报,针对具体单位、具体事件、具体个人所组织的稽查。
五、根据省环境监察体制及监察工作实际,环境监察稽查采取结合上级组织的检查进行稽查、结合年度工作考核进行稽查和专门组织稽查三种方式进行。日常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
六、环境监察稽查的组织方法
根据省环境监察体制及监察工作实际,环境监察稽查采取上级组织的检查进行稽查、结合年度工作考核进行稽查和专门组织稽查三种方式。日常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



污染事故和纠纷查处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应急处理工作,控制和减少环境污染的危害,维护环境污染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制裁环境污染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队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环境污染纠纷,是指排污者排放污染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的实际损害,当事人之间就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金额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产生的民事争议。
第四条 登记报告
1、对辖区范围内的环境污染事故、纠纷应及时登记并按相应程序作出处理。
2、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应立即向总队领导和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3、重大环境污染纠纷(指当事人间可能会发生冲突的)应立即向总队领导和省局信访办报告。
4、较大以下环境污染事故和一般环境污染纠纷可委派事发地环保部门前往调查处理后报结果。
第五条 调查处理
1、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或调解环境污染纠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2、现场调查处理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组成,并指定一名负责人;调查人员在进行调查时,应先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3、现场调查处理应以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首要原则。
4、现场调查处理应做到“三‘快’一准”,即: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迅速控制污染源;迅速采集现场证据;准确判断现场情况并组织有关人员和单位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对重大环境污染纠纷应及时调解,防止发生人员冲突;对当事人行为激烈,调解仍不能平熄当事人过激情绪,有可能发生人员冲突的,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
调解不成时必须告知双方当事人可采取适当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第六条 证据采集
1、调查人员调查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在笔录中说明,如有见证人,可邀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2、调查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应当制作勘验笔录,由调查人员、当事人、见证人签名并拍摄现场照片或摄像。
3、现场采样监测、分析,应当严格遵守监测规范,及时制作监测笔录及监测结果报告,并由采样监测分析人员签名和监测单位盖章。
4、采集证据必须做到认真细致,取证齐全,笔录清楚,照片或摄像清晰。
第七条 结案归档
环境污染事故或纠纷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将调查材料、音像资料归纳、整理,出具详细报告上报并立卷归档。




对排污单位来文、来函回复制度

(一)坚持分级处理,按权限回复的原则,做到件件复函。
(二)上级和主管部门批办件,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批办单位。
(三)对来文、来函应按收文登记、领导阅示、专人处理程序办理,由主管领导签发直接复函。
(四)来文、来函一般在15日内复函,对口头、电话报告,做好记录,一般不做正式复函。
(五)对已函复的来文、来函,监察人员应按函复意见执行。
(六)已来文、来函及函复件,全部资料应整理存档。

 

环境监察档案管理制度

(一)环境监察档案是反映环境监察工作的重要史料和证据,要指定专人负责,对环境监察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要定期整理归档。
(二)档案室管理人员对接收进库的各类档案资料要及时登记,进行科学分类、编目、排架。
(三)档案室内严禁烟火,注意防盗、防尘、防虫。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档案保存情况,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应及时修补、复制。
(四)档案库存做到帐物相符,搞好档案开发利用。
(五)环境监察人员查阅档案,须按规定登记,外单位人员查阅必须出示证明,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才能登记查阅。严禁私自动用、摘录、外转档案资料。
(六)借阅档案材料必须妥善保管,注意保密。不准在档案上涂抹、划道、折叠,不准拆散档案,查阅后应立即归还,当面对清。

 


环境监察票据使用制度

1、排污收费票据和罚款票据由票据管理人员统一管理。
2、领取票据时,应登记票据种类、号码、发放日期,使用人应履行签字手续。
3、使用人应认真填写,出现填写错误须在票据上加盖“作废”章或注明“作废”字样,不得撕毁。
4、如票据丢失,应及时向票据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声明作废。
5、票据使用完毕,需重新领取票据时,须把用完的票据存根如数交回,并由票据管理人员审核存档。
6、对已开出的下落不明的票据号,通过银行收款的,由排污费财务人员查找,直接送达缴款单位的,由送达人查找。
7、排污收费应帐据相符,超过三个月未入帐的票据,由排污费财务人员负责追回。
8、缴款单位将票据丢失要求补发的,应持单位正式介绍信,经监察人员核对后方可补发,补发的票据应注明原票据,并将介绍信附在新补票据存根上。

 


执法文书使用管理制度

1、执法文书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管。
2、领用执法文书,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3、填写执法文书,应按规定要求填写,内容规范、准确。
4、发送执法文书须按管理权限经有关领导审核签发。
5、送达执法文书,须办理执行单位签收手续。
6、执法文书使用完毕,按一事一卷的原则立卷归档

 

环境监察报告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报告制度》(试行),做好环境监察季报、半年报、年报的报告和管理工作,县级监察机构于每季第一个月的5日前报出、市(地)级监察机构于每季第一个月的15日前报出、省级监察机构于每季第一个月的30日前报出。
2、各地级以上市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在每年的7月15日前和下一年的1月15日前将上半年的环境监察工作总结和全年的环境监察工作总结报送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级对各地级市环境监察机构监察报告制度实行年度考核。
3、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制度。我省排污申报核定季报应当在每季终了后20日内、年报应当在第二年2月20日前由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报送省环保局;排污费征收季报应当在每季终了后20日内、年报应当在第二年3月1日前、快报应当在第二年1月3日前由各市环保局报送省环保局,快报可由各地级以上市环境监察机构直接报送省环境监察总队。
4、对环境污染事故,按事故的级别分越级上报和逐级上报,特大事故发生地监察机构可直接上报省局。污染纠纷及其它环保突发事件和污染事故的处理按处理进度分别编写《速报》、《确报》、《处理结果报告》,上报上级。
5、每月按规定格式向上级环境监察部门上报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纠纷报告。
6、对上级部门批转交办的群众投诉、信访案件的处理结果、结案情况及时上报。
7、环境监察报告制度遵循保密原则,未经许可,报告内容不得公开发表。

 

环境监察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环境监察人员均应接受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证”是指由国家环保总局统一印制、广东省环保局发放的《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
2、省环保局委托省环境监察总队对全省的《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进行统一办理。凡符合条件的环境监察人员,应填写环境监察执法标志申请表,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经市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后报省环保局考核、审查合格,发给证件。
3、省环境监察总队工作人员,应分期分批参加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举办的环境监察培训班,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4、地级市或县(区)的环境监察的支(大)队长也应参加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举办的环境监察培训班,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5、新上岗或换岗的环境监察人员应经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6、环境监察人员每工作五年至少应经一次业务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7、积极引导、鼓励环境监察人员学习政治理论、科学文化和环保专业知识。
8、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环境监察人员相互交流、相互学习。

 

 
桐乡市环境保护局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队伍的管理,保障全局工作用车,特修订车辆管理制度如下:
1.局办公室是全局车辆和驾驶员管理的职能科室,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局所有车辆和驾驶员的间接管理。间接管理是指对车辆维修、驾驶员遵章守纪的管理,而日常调度由分管领导和车辆使用单位各自负责派遣。各科室日常工作用车,一般由科室负责人向分管领导申请。跨科室调用车辆由分管领导联系。
2.所有车辆必须由专职司机驾驶。驾驶员必须爱岗敬业,服从领导派遣,安全准时高效地完成每次出车任务。非专职驾驶员因特殊需要驾车的须经局长同意,并报市纪委、组织部备案。
3.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以确保行车安全;驾驶员要加强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并坚持节约实用的原则,严格控制修理费用,确保车辆时刻保持待命状态,做到随时拉得出、用得上,保证工作用车。车辆维修和加油时,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如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一律辞退。
4.凡发生碰撞等一般性交通事故均要通报办公室并报案,严禁私自处理或进修理厂维修,否则修理费自负。
5.车辆凡需维修保养或更换配件的,500元以下的须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在修车联系单签字同意后,方可到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或更换配件,并由驾驶员在记账单上签字;车辆修理一次性超过500元以上的大修和更换配件,须先报局办公室,再经局长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室和监察室与修理厂联系维修。修配厂凭修车联系单到我局财务结算。
6.严格执行《桐乡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管理暂行办法》,局所有车辆必须用油卡刷卡加油,油卡需充值时,须提前两天向局财务室申请,不可以用现金加油。每半年公布一次车辆的里程、油耗、修理费用等情况。
7.加强车辆入库管理,严禁车辆擅自停放。所有车辆出车(除值班车辆外)返回后,必须搞好清洁卫生,做好车况检查,并停放在规定的车库,不得将车辆停在其他地方,办公室负责对车子入库情况作好统计。确因特殊情况在外过夜无法返回的,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告知办公室,并做出记录。
8.本单位干部职工如遇特殊情况因私用车,事先由用车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请局长审批方可出车。
9. 为维护环保队伍形象,凡标有“环境执法”标志的车辆不得随意的停放在饭店、娱乐场所前(工作需要除外)。
10.驾驶员工种特殊,在节假日等休息时间必须将手机保持在开机状态,与工作日一样做好出车准备,不得无故拒绝出车,出车补贴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桐乡市环境保护局
                                             2008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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